食品經營許可證證辦理
2014年10月23日之前,國務院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后照,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,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。2014年10月23日,國務院通過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(國發〔2014〕50號),改為后置審批,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先照后證。
2015年11月10日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廢止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和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的決定(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9號),決定廢止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)。
2015年8月31日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》。該《辦法》分總則,申請與受理,審查與決定,許可證管理,變更、延續、補辦與注銷,監督檢查,法律責任,附則8章56條,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,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,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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